公民李甲在某市解放路4号拥有私房一处,1995年4月与公民陈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,将该处房产依法卖给陈乙。双方于4月20日交割了房款并一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,约定4月23日李甲将房屋交给陈乙使用。4月21日夜,因雷击引起该处房屋燃烧,全部毁损。陈乙认为自己尚未占有该房,此房仍为李甲使用,损失应由其承担,要求归还购房款。李甲则认为已办理了过户手续,房子就已属于陈乙,损失当然应由其承担。陈乙诉至法院。
房屋所有权已转移,损失应由陈乙承担。法院向其讲明道理后,陈乙主动撤诉。
风险的承担,归根结底,与所有权相联系。财产的风险就由财产的所有权人承担。在本案中,判断这一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,实际上就是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,即风险发生时,房屋归谁所有。正如上一问题中所分析的,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权属登记为依据,而不以实际交付为依据。因此,虽然陈乙尚未实际占有房屋,但已办理了过户手续,也即所有权变更登记,已成为该房屋新的所有人,风险自然也应由其承担。
相反,如果陈乙已交了房款并实际居住,但在未办理权属登记之前,该房屋仍为李甲所有,若此时发生房屋灭失的风险,其损失应由李甲承担。